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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案例

代理釜山大型开发项目地块土壤污染诉讼案被告并获得全面胜诉

本所代理株式会社RapiGen,在有关 COVID-19 体外诊断试剂盒的实用新型无效诉讼中胜诉。特别是在本案中,大法院首次明确指出,对于专利、实用新型中的“自我公开例外”主张,其适用范围应以“发明/设计构思的同一性”为判断标准,并据此成功认定 RapiGen 的权利有效。

RapiGen 是一项关于“体外诊断样本过滤器用外壳”设计的实用新型权利人,该设计可适用于包括 COVID-19 体外诊断试剂盒在内的人用、兽用体外诊断试剂盒。RapiGen 针对在该实用新型申请日之前已公开的某体外诊断试剂盒中的“体外诊断样本过滤器用外壳”提出了公开例外主张,但并未针对其他体外诊断试剂盒中包含的相同“体外诊断样本过滤器用外壳”提出公开例外主张。对此,对方主张,由于公开例外主张的效力并不及于其他体外诊断试剂盒中所包含的相同“体外诊断样本过滤器用外壳”,因此该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应被否定。

专利审判院认定该实用新型缺乏新颖性,因而无效。本所注意到,大法院此前在外观设计领域曾以“设计的同一性”为标准判断自我公开例外主张的适用范围,但在专利领域尚未明确提出类似法理。基于自我公开例外制度的立法宗旨,本所特别强调:(1) 对于专利,也应如同外观设计一样,以“发明的同一性”为判断标准;(2) 对于最先公开的发明提出公开例外主张,自然应理解为其包含了对之后公开的相同发明同样主张公开例外的意思,而且发明的公开本身也预设了一定程度上的持续状态;(3) 自我公开例外制度在历次修法中不断扩大其适用范围,已经逐步发展为一项既保护不熟悉专利制度的发明人,又能切实保障发明人权利的重要制度。

专利法院采纳了本所上述主张,撤销了专利审判院的审决。大法院同样采纳了本所意见,认定即使享有获得专利权资格的人实施了多次公开行为,并且仅就其中最先公开的发明依程序提出了公开例外主张,该公开例外的效力也应及于与最先公开发明具有同一性的发明范围。

通过本次判决,关于专利、实用新型中自我公开例外主张适用范围的判断标准,得以按照法条宗旨予以明确,从而能够更为有效地保护发明人、设计人的权利。同时,RapiGen 也成功维护了其有关实用新型权利,该实用新型旨在使包括 COVID-19 体外诊断试剂盒在内的多种体外诊断产品能够快速、准确地完成体外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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